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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赴美参展,如何避免踩到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压线?
发布日期:2025-12-13 04:10:51

在美国,解决知识产权相关纠纷,并非仅有耗时又耗力的官司这一条途径,然而一旦协商遭受挫败,法律战场上的硝烟就会随之升腾起来。

协商是首选的解决途径

当权利人察觉到知识产权遭受到侵犯之时,直接同涉嫌侵权的一方展开沟通几乎常常都是率先要做的一步,以此方式成本较低,效率却比较高,双方针对停止侵权、赔偿自身损失或者达成授权许可等等相关事宜能够展开谈判,诸多中小规模的纠纷均能够在这个阶段获得解决,进而避免了步入复杂的司法程序。

要是协商遭遇失败,权利人一般将会转向诉讼去进行解决的,处于美国领域的联邦法院乃为审理专利、版权等相关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的主要场所所在之处的,诉讼这段过程可是需要耗费很多时间的同时花销钱财也很多的,不过是可以借助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从而获取具备强制执行力的救济措施的,就像是禁令以及金钱赔偿之类的。

337条款与国际贸易壁垒

另一重要途径,是关涉进囗品侵权时美国的第 337 贸易法条款所提供的,美国知识产权人在于此情形下能向国际贸易委员会递送申请去展开调查。该委得以接受调查相关请求,据以指控进口产品对自己相关权利形成妨碍侵害;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程序在速度方面较 Federal 法院诉讼更具优势,在这个委员会里最有力量的救济措施是发布排除令,此令能够明确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

企业要是收到了ITC的调查通知的话,那就一定要高度重视起来并且积极地去应诉。要是被认定为侵权了,那么不但产品会国门之外受阻拦,而且还可能会面临着高额的罚金。所以说,在出口美国之前去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风险评估这件事是极其重要的。

合同中的风险防范条款

和美企开展贸易合作之际,于合同里设定明晰的免责条例是关键的自我保护举措。有这样的条例,它得明确规定,倘倘若要是由于因供应产品致使引发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指责指控,那么责任该由哪一方来担负承担。如此这般能够有效地划分清晰界限风险,防止避免在出现发生纠纷之时陷入被动局面。

于非权利人都没得到明确授权的代理商,或者制造商来讲,这样的条款格外关键。它能够在一定程度把法律风险给到委托方,或者权利方,给企业提供一层防护 。

审慎义务与避免故意侵权

在美国专利法里,“故意侵权”有可能致使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出现。所以,证实自身已尽到“审慎义务”是非常关键的。一种常见的举措是在产品研发或者上市之前,聘请美国专利律师出具“不侵权法律意见书”。这份文件是能够证明企业已开展善意调查的有力根据。

然而法律并非是那种毫无变通、永远固定不变的状态。近些年来出现的一部分判例表明,要是企业能够凭借合理的理由以及确凿的依据,有着充分的信心认为涉案专利是不具备效力的,就像借助自身进行检索从而找到了具有说服力的现有技术,即便不存在律师所给出的专业意见,也存在一种可能性,那情况将会是可能不会被判定为是故意地实施侵权行为。可是这样的情形无疑是增加了企业自身在进行举证方面所面临的困难程度以及将会遭遇的风险。

展会与临时禁令的攻防

针对国际展会上的情况,临时禁令属于权利人用以打击涉嫌侵权产品的有着强大威力的武器。展会时间存在短暂的特性,权利人能够向法院提出诉前临时限制令的申请,提出要求展品马上下架或者进行查封的诉求。按照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申请必须要证明存在胜诉可能性以及将会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等条件。

处于防止权利人对这一项程序实施滥用以达到不正当目的的考量,法律专门预备了一种平衡机制。一般情况下,作为申请人,其应当提供一笔担保金,旨在赔偿被申请人因错误禁令而极有可能遭受的损失。与此同时,法院会以最快的效率安排一场听证,以便让被申请方能够获得一次进行抗辩的机会。所以,参展商要是预先做好知识产权排查工作并且准备好相关权利证明,便能够有效地处置此类突袭情况。

诉讼中的管辖权与抗辩策略

而当中国企业被美国公司起诉之情形出现时,中国企业首先能够对美国法院是否具备管辖权予以审视。按照“最低联系”原则来讲,要是企业在美国并无经营实体,其网站并非针对美国客户,并且产品销量极其微小,那么便能够提出管辖权异议,进而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

去到实体审理阶段之后,被告一方能够提出好些种抗辩。比如说,宣称自身运用的是现有技术就此不构成侵权;或者对原告方专利的有效性表示质疑。美国的诉讼程序繁杂,抗辩的事由要依照案件的具体情形,跟专业律师一块去研究制定,。

针对于复杂的美国知识产权所处环境现状,您觉得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进程里,最为关键的一步到底是预先开展法律方面的布局举措呢,还是在遭遇对应的诉讼情况之后,才去寻觅专业的团队来加以应对处理呢?欢迎在评论的区域之内分享您个人的看法见解,要是认为本文存在着一定帮助作用的话,请予以点赞来进行支持。